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7346175号“新时代龙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623号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46175号“新时代龙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42229号“龙牌新时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系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摹仿、抄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2、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0080号“时代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3、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对其在先“龙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被提出异议申请相关证据、引证商标二被提撤销申请相关证据、申请人驰名商标证据、申请人“龙牌”商标所获荣誉证书。
经审理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膏板、建筑用非金属硬管、涂层(建筑材料)、砂浆、石膏(建筑材料)、熟石膏、岩棉制品(建筑用)、塑料地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贴面板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木材、树脂复合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新时代龙牌”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读文字“龙牌新时代”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木材、贴面板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之理由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石膏板、建筑用非金属硬管、涂层(建筑材料)、砂浆、石膏(建筑材料)、熟石膏、岩棉制品(建筑用)、塑料地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