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加 COA COA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3482594号“加加 COA COA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554号

       

      申请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82594号“加加 COA COA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96050号、国际注册第1296050H号“COCOA HORIZONS及图”商标分别于2018年5月14日、2019年8月12日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两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加加”及英文字母“COA COA”构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18190号“ COACOB”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