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884109号“GET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552号
申请人:盖特葛海特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信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4109号“GET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25154号“GEEETECH GE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7016号“GETPL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02017、11087684、34065572号“GET”商标(以下称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五)、第5802019号“G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660777号“新技能G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已属无效商标,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英文字母“GETT”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引证商标六的文字部分的首尾字母构成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电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七分别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非医用温度计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相区分,亦不能成为其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