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6197583号“j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570号

       

      申请人:陈瑾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7583号“j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679061A号“JIN48”商标、第11518169号“沁园香及图”商标、第26828934号“牛小金JIN及图”商标、第32538190号“觐JIN”商标、第28493046号“津锦记JIN FOODS及图”商标、第8709571号“颐芳茗茶及图”商标整体视觉效果等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