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光熊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492519号“云光熊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212号

       

      申请人:昆明远界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2519号“云光熊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65772号“云光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35206号“云光熊猫YG-P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991303号“云光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999837号“云光熊猫YG-P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991316号“云奥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265773号“云奥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未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截图、协议书、发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四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云光熊猫”与引证商标一“云光熊猫”、引证商标五“云奥熊猫”、引证商标六“云奥熊猫”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望远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望远镜”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望远镜”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望远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的撤三决定及引证商标三、四的异议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