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医生 DR.GM 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182547号“大家医生 DR.GM 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906号

       

      申请人:四川大家医学检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82547号“大家医生 DR.GM 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62535号“大家医联”商标、第10685664号“大家”商标、第21808604号“大家”商标、第17875529号“大家医联”商标、第12335995号“大家”商标、第14411299号“大 大家房屋 GREAT HOME REALTY”商标、第1143907号“大家”商标、第25819528号“大家购”商标、第16065978号“大家论坛”商标、第23040267号“大家书屋”商标、第15987356号“大家装修”商标、第12109283号“大”商标、第5821377号“大”商标、第15914013号“大”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同,相关公众能够加以区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片;申请商标设计基础系统及应用文书;申请商标设计合同及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 引证商标十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十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以及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