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12318864号“华颂壹品 HUASONGYIPI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1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美高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铭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国润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318864号“华颂壹品 HUASONGYIP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890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市美高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华颂壹品代加工协议、生产方资质证明、授权证明、酒瓶和酒箱包装照片;
2、华颂壹品酒标印刷合同;
3、申请人的参展合同及展位信息;
4、参展合同照片及酒会照片;
5、申请人的酒商品册。
被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4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酸酒(低等葡萄酒);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即为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本案中的在案证据1、2为申请人订购商品以及带有复审商标的包装,但上述合同均未有发票等证据佐证,其实际履行情况难以确定。证据3、4展会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且照片材料无法确定其形成时间。且本案上述证据均未体现申请人将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实际销售证明,其对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明力不足。证据5为申请人自制,证明力亦不高。因此,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