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543704号“大白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36号
申请人:李志江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43704号“大白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获奖荣誉、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白毽”文字指定使用在户外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服务的内容与“大白毽”有关,因此,申请商标仅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