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71189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548号
申请人:北京了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189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49734、28066535、1642417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7月2日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7月12日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二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由“鲸鱼”图案构成,在所示事物形态、主要特征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