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顺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489880号“兴顺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35号

       

      申请人:胡国敬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9880号“兴顺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09789号“兴顺祥及图”其专用权至2018年11月20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前述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人仅针对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提出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关于蜂蜜等其余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52475号“顺兴祥”商标、第23779026号“兴祥顺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复审商品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