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尔雅MEIER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858181号“美尔雅MEIERY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31号

       

      申请人:淄博向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58181号“美尔雅MEIER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18302号“美而雅”商标、第7015063号“美而雅”商标、第7463720号“清怡花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纸巾;纸手帕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画仪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绘画板(画家用品);绘画仪器;绘画材料;木纹纸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