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桑Hass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091580号“哈桑Hass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51号

       

      申请人:青海兄弟乳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权一时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1580号“哈桑Hass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哈桑Hassan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38112号“天然道及图”商标、第5440893号“亚豪及图”商标、第17183300号“胜武食品DELICIOUS FOOD及图”商标、第6801112号“奇尔斯顿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冰茶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