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2338930号“茗正堂黄金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50号
申请人:北京茗正堂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38930号“茗正堂黄金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茶等商品上已注册了“茗正堂”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茗正堂”,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10091号“芽黄金”商标、第19489558号“芽黄金”商标、第19490206号“芽黄金”商标、第16714261号“黄金白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茗正堂”和“黄金芽”两部分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黄金芽”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芽黄金”、引证商标四“黄金白芽”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蜂蜜等商品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果汁、医用营养食物、蜂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黄金芽”是一种绿茶,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茶、茶饮料以外的调味品等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品原料含“黄金芽”,进而对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