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多丽CAIDUO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372715号“彩多丽CAIDUOL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670号

       

      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亨达纸塑制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2715号“彩多丽CAIDUO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18388号第35类商标、第117787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设计手法、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