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0820号“FLU LA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535号
申请人:FLU LAB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0820号“FLU 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名称核心部分,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02313号“付乐有 FL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设立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媒体报道、宣传使用及申请商标在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注册信息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英文字母“FLU”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向非营利组织提供运营补助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咨询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依据《商标法》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它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形亦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大陆地区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其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