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lliant new ener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166638号“Brilliant new energ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669号

       

      申请人:深圳市辉煌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网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6638号“Brilliant new e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一定的联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96326号、第3230055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四、五)已无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我局驳回决定还引证有第3704861号、20713426号、第2071349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撤销决定及驳回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四、五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Brilliant”,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