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596188号“普林克斯 PRINCO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564号
申请人:上海新黎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6188号“普林克斯 PRINCO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35178号“CEEEE及图”商标、第6782145号“企典 QIDCN及图”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第3316990号“普莱克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