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285218号“东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13号
申请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85218号“东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00756号“东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5997号“东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闲置商标,已经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若前述商标最终被撤销,则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仅对申请商标部分服务造成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在先知名品牌“东菱”独创设计而成,也是对申请人在先“东菱”系列商标的延伸保护,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主体资格证明、产品在全国的销售店面照片、销售合同及图、广告合同、发票及电视广告画面截图、所获荣誉证明、商标档案、相关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2019年5月27日,商标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642号决定,引证商标一不予撤销,故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8月19日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3754号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81期上,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测量、纺织品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地质勘测、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东菱”与引证商标一“东菱”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化妆品研究、生物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