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4673821号“AUTOSKY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2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崔海鹰
委托代理人:上海思远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群辉
申请人因第4673821号“AUTOSK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739号决定,于2019年0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效,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上海奥斯卡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复印件;
3、产品照片复印件;
4、销售合同、收款记录复印件;
5、发票复印件;
6、复审商标信息流程查询材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其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2类汽车;车辆内装饰品等商品。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仍在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车辆内装饰品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显示其为上海奥斯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授权该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使用期限为2018年3月21日至2028年3月20日止。证据3无法确定形成时间。证据4、5显示的商品的为车饰香水,该商品系香水的一种,并非属于车辆内装饰品,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车辆内装饰品商品上的使用。证据6不能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汽车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