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010122号“MEDA DERMAFRES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710号
申请人:罗达制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0122号“MEDA DERMAFRE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和目的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主观臆造,不具备任何特定的字典含义,并未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特点,更不会对商品的功能和目的产生误认。申请人的“DERMAFRESH”商标已在“除臭剂”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MEDA DERMAFRESH”搜索页面复印件、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的相关介绍、网络销售页面截图、第29487760号“DERMAFRESH”商标档案、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的部分注册列表、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EDA DERMAFRESH”可分别译为“甲胺盐酸盐”、“皮肤新鲜”,用在指定的除臭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