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赢全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155812号“智赢全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79号

       

      申请人:济南智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5812号“智赢全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53576号“智翼全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320983号“智优全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713610号“E智全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108537号“智通全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元素、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其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含义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摄影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教育、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二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