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591919号“臧记金稻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294号
申请人:河南臧记金稻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1919号“臧记金稻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57923号“臧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在“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现核定使用服务为“货物展出;广告;电视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管理酒店”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管理酒店”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