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772856号“领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297号

       

      申请人:邓雯杰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2856号“领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70015号“领品”商标、第33509581号“翎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宣传;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秘;复印服务;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秘;复印服务;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