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749018号“果然戏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76号
申请人:果酱(武汉)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9018号“果然戏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05541号“果然 GO&R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235133号“果然娱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492825号“果然艺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初审公告时间,故其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包含相同显著识别中文“果然”,整体含义相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综艺表演、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演出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