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532835号“LX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56号
申请人:徐州李小美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2835号“LX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58138号“爱雪梅 LX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733048号“流小米 LX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部分字母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