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金融qiyejinro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309035号“企业金融qiyejinrong及图(指定颜

    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665号

       

      申请人:河源市金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9035号“企业金融qiyejinro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382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的服务删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要求引证商标三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引证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网络介绍及销售截图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在资本投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管理;金融分析服务上的删减申请已核准删除。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中,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贷款、保险代理、受托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资本投资、受托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商品房销售、住房出租、典当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企业金融”、其对应拼音“qiyejinrong”及图形边框组成,其中图形边框显著性较弱,文字“企业金融qiyejinrong”指定使用在金融贷款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服务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取得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