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国际注册第1294831号“ADD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21号
申请人:ADDO PLAY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94831号“AD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提出商品限定申请,限定之后的商品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778678号“ADDO”商标、第1517902号“A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1714248号“ADO”商标、第13655636号“ADO”商标、第8546950号“ado”商标、第6107449号“ADO”商标、第6107447号“ADO”商标、第8546845号“ado”商标、第6107561号“ADO”商标、第4571211号“ODO”商标、第8546795号“a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十一)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部分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第9类商品限定核准通知书译文。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在第9类上的商品经国际限定,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为计算机软件;显微镜等。引证商标三、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上述商标已无效。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上述商标已无效。引证商标七其专用权至2020年1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时止,仍在续展申请宽展期内,其在绘画板;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八在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止,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纸;文具;印刷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商标已无效。引证商标九、十一在游戏机等商品上的注册经撤销复审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止,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玩具。
经复审认为,第9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五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第12类:鉴于引证商标六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第16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粉笔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均为外文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七有效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对其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第28类:鉴于引证商标十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娱乐品;电子游戏器具;电子教育教学游戏机;交易卡(纸牌游戏);不属别类的体育和运动用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九、十一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九、十一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一均为外文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2类全部复审商品、第16类粉笔复审商品、第28类游戏器具;娱乐品;电子游戏器具;电子教育教学游戏机;交易卡(纸牌游戏);不属别类的体育和运动用品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第28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