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044314号“鹰城银记羊汤烩面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287号
申请人:银登府
委托代理人:郑州本之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44314号“鹰城银记羊汤烩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58461号、第15586562号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