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430695号“ALLE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66号

       

      申请人:艾理那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0695号“ALLE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7714号“亚伦ALL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629199号“ALLE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具有行业差异。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介绍、申请人官网信息、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企业信息查询信息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引流管、医疗分析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电疗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且在行政诉讼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我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垫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