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300356号“小象买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63号
申请人:北京宝宝爱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00356号“小象买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62521号“小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816509号“小象 ELEPH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12788号“大小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333988号“小象M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563769号“小象水果捞XIAOXIANGSHUIGUOL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203656号“小象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4、经查,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六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三、引证商标六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宣告无效,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宣告无效,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五的初审公告时间,故其与引证商标五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五均包含相同显著识别文字“小象”,整体含义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牛奶制品、水产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婴儿奶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肉脯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水果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六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