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ON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7869679号“KANON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8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穗源(香港)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蓉
      
      申请人因第7869679号“KANO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402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原注册人(泉州市腾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5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其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泉州市腾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明;
      2、注册商标使用授权书;
      3、出口商品生产合同、发票、付款回单;
      4、产品宣传及使用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泉州市腾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爬山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该商标于2018年10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穗源(香港)服饰有限公司,即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注册商标使用授权书》可以证明原注册人与泉州中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许可生产及销售复审商标产品的关系,再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泉州中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的出口商品生产合同、发票、付款回单及产品宣传及使用图片证据可以证明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女式开襟衫、女式套头衫、女式裤子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同时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女式开襟衫、女式套头衫、女式裤子商品属于种属关系,因此,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但综合被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