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2646918号“益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304号
申请人:温州益光园艺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46918号“益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2746号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已失效(见第1669期商标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马霄宇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