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692554号“BKK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664号
申请人:云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八月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92554号“BK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526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853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申请人的母公司申请注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二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创作,与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差异,用在同一类别上不会使公众造成混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已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复审决定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于2020年3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BKKS”与引证商标二“BKS”字母构成相同,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