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628589号“Hoogb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658号
申请人:杭州彗搏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深圳彗搏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628589号“Hoogb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经核准,原申请人将商标转让给杭州彗搏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963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英文“bio”作为构词前缀有“生物、生命”之义,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HOOG”,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