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钱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481082号“零钱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46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1082号“零钱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65491号“Q 零钱通宝 Lingqian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媒体宣传报道、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商标列表等证据。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不动产估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事故保险、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认读文字“零钱通”与引证商标中文“零钱通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认读文字与引证商标拼音“Lingqiantong”呼叫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