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531306号“同仁堂TONGRENT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68号
申请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1306号“同仁堂TONGREN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46873号“同仁药业tongrenyaoye”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