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KEYMAST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8001368号“3KEYMASTE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8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紫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部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乔安许允立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8001368号“3KEYMAST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421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5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见到被申请人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材料,请求对被申请人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事实。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及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西部服务公司网站页面及翻译、西部服务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2、关于“3KEYMASTER”商标事宜的函;
      3、《3KEYMASTER及RELAP5R/T软件最终用户授权协议》、《阳江核电第三套全范围模拟机建设合同》、阳江核电第三套全范围模拟机项目软件工具确认清单、《宁德核电一期工程3、4号机组全范围模拟机设备供应合同》、模拟机软件移交清单、合同发票等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真实合法的商业性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控制系统软件(用于对程序的连续模拟,控制和监督)等商品上。2018年4月26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对本案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经审理,复审商标继续有效。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销复审,经审理,商评字【2017】第139821号《关于第8001368号“3 KEY MAST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复审商标在精密测量仪器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证明中广核(北京)仿真技术有限公司为中广核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资成立,被申请人为中广核(北京)仿真技术有限公司提供“3 KEY MASTER”仿真产品以及软件。证据3为中广核(北京)仿真技术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软件最终用户授权协议、模拟机建设合同结合模拟机项目软件工具确认清单、模拟机软件移交清单、合同发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控制系统软件(用于对程序的连续模拟,控制和监督)、计算机硬件、光盘、数据处理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计算机软件、控制系统软件(用于对程序的连续模拟,控制和监督)、计算机硬件、光盘、数据处理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控制系统软件(用于对程序的连续模拟,控制和监督)、计算机硬件、光盘、数据处理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