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得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20627178号“宾得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23号

       

      申请人:悠乐诺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0627178号“宾得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08639号“宾得利  BINDA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190645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在肉、肉汤浓缩汁、火腿、熏肉、香肠、盐腌肉、牛肚、腌制肉、猪肉商品上不予注册。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权利人未提出诉讼请求,该决定生效。至此,引证商标剩余核定有效使用的商品为鱼制食品、蛋、干食用菌、豆腐制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