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鹰快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228861号“小鹰快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12号

       

      申请人:翟清春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8861号“小鹰快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40673号“小鹰速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59592号“小鹰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143301号“小鹰琴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190092号“小鹰格斗EAGLEM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817274号“小鹰网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214454号“小鹰找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小鹰”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的显著识别部分“小鹰”文字构成、呼叫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