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嗨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819446号“好嗨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21号

       

      申请人:广州西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9446号“好嗨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19292号“好嗨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材料、版权证明、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尚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好”字为不规范字体,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虽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权利状态并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