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174489号“BANKS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574号
申请人:深圳市百上照明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4489号“BANK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BANKSUN”是申请人独创词汇,整体无含义,具备显著特征,没有任何误导性或欺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2019年展会现场图片、2019年海报制作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中的“BANK”意译为“银行”,使用在“笔记本、传单、海报”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内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何潇
蔡婷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