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659800号“佰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565号

       

      申请人:北京佰黛珠宝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9800号“佰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05789号“佰黛Hundred Gene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锭、项链吊坠、戒指(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刚石、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 “佰黛”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仅为申请人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证明,不能因此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产生明显的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何潇
    蔡婷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