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024700号“FHHJ OCE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563号
申请人:河北福海宏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诺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4700号“FHHJ OCE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75451号“六哥及图”商标、第9993575号“魟桂及图”商标、第34066751号“ZNX及图”商标、第34875249号“疆云记野生鱼JIANGYUNJIYESHENG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已经被商标局在注册审查中依法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由英文“FHHJ OCEAN”和图形组成,引证商标一由中文“六哥”和图形组成,引证商标二由中文“魟桂”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显著识读的英文字母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读部分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姜丽
何潇
蔡婷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