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625222号“千金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559号
申请人:莆田市星光爱琴海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5222号“千金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千金树”具有独特的内涵及显著性,用于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加工合同、产品购买收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千金树”构成,千金树为常绿灌木或小乔木植物,将“千金树”使用在胶合木板、建筑用木材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何潇
蔡婷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