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13040928号“KIROB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63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迈顿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博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040928号“KIROB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58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其在2015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运用各大网络搜索引擎,在网络进行全面检索均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任何使用信息。另外,申请人还对江苏、上海、北京等城市的相关市场进行了实地调查,也没有发现带有复审商标的相关商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将“迈顿MAIDUN”、“KIROBO”等品牌已推广近十年,其品牌在灯无忧平台销售一直名列前茅。据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KIROBO”品牌开关、灯饰、家用电器在灯无忧网站的链接及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材料交予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销售清单及发票。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所述的主要质证意见:首先,销售发票及清单均为复印件,申请人不认可其真实性。其次,销售发票上没有记载复审商标及其商品信息,虽然在清单上记载了复审商标和商品信息,但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其发票和清单存在对应关系。且被申请人仅提供了三张发票,属于象征性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灯无忧”网站的链接及图片,无法证明其使用时间在指定期间内。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山迈顿电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5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首先,被申请人提交的三份发票及对应销售清单,清单显示商品为“筒灯;双控开关、插座;静电消除器”等商品,清单上显示的商品非本案指定使用的商品。其次,被申请人提交的网站信息无法证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已投入市场。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形成有效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