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17807291号“最佳妈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81637号重审第0000000796号
申请人:贾若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仁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81637号《关于第17807291号“最佳妈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64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50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478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并予以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鉴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这一事实,就诉争商标在“内衣;服装;套服;童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围巾”复审商品上的可注册性重新进行判断。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最佳妈妈”在帽子(头戴)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616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内衣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子(头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