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莲阳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831390号“禅莲阳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975号

       

      申请人:厦门元尊养生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1390号“禅莲阳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询,在先大量含有“禅”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禅莲阳光”和申请人从事行业特征和经营特色息息相关,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也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禅”,为佛教用语,使用在所指定服务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