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680793号“怀德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970号
申请人:深圳市远东潮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0793号“怀德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德城”的含义,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不会误导公众与地名相联系。经查询,在先大量含“德城”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德城”,而“德城”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