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555562号“YO B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968号
申请人: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55562号“YO B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81162号“yo city 大宥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互联网上的相关报道网页截图;百度百科、互动百科、搜狗百科、360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及申请人宣传册;申请人所获荣誉的部分媒体报道网页截图及获奖照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突出认读文字部分“YO”与引证商标首要认读外文部分“yo”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