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05049 - 商评字[2020]第0000032964号 - 申请人:嘉食公司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305049号“MAKE IT JU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964号

       

      申请人:嘉食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5049号“MAKE IT JU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不是常见的英文词组,也并不必然翻译为中文“做它刚才”,且“做它刚才”也不是中文的常见短语。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中“MAKE”、“IT”、“JUST”的释义;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申请人的天猫和京东旗舰店、新浪微博公众平台页面;百度搜索结果;中国网站介绍和报道;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已成功注册商标的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AKE IT JUST”可译为“使之公正、使之刚刚好”等含义,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